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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之日指何日?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因驾驶技术生疏,将公路旁一七十老妇撞死。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之日“判决确定之日”为何日?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指判决执行之日,即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之日为判决执行之日,对王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应该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宣判之日,即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之日为判决宣判之日,对王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应该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之日“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宣判之日,对王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应该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
一、否定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之日“判决确定之日”为判决执行之日的理由是:一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起算之日均是判决执行之日,而对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之日却明确规定为判决确定之日,可见,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不同的,不应混同。二是判决执行之日即是判决生效之日,而由于是否上诉等原因导致判决生效之日具有不确定性,这将导致缓刑考验期限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会出现变相延长缓刑考验期限的后果,这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刑事判决书中也无法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有失刑事判决书的严肃性。三是若将判决执行之日作为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那么在判决宣判以后至判决生效以前,如果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则将面临没有对其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的窘迫境地。
二、肯定缓刑考验期限起算之日“判决确定之日”为判决宣判之日的理由是:一是不会出现将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等同的情形;二是判决宣判之日的确定性,使得缓刑考验期限具有确定性,不会发生变相延长缓刑考验期限的后果,而且在刑事判决书中也可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日期,不失刑事判决书的严肃性;三是在判决宣判之后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如出现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可依法对其撤销缓刑,不会让犯罪分子有空可钻;四是判决被告人缓刑时对被告人更改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均是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就不会影响到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的考察,不会出现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考察机关对其考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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