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任**萍,女,汉族,1981年3月18日,身份证号码:14222819810318****,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小沟坡东街6号,联系电话:1890341***。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 出庭,证明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满两年以上及被告擅自将婚后购买的房屋门锁换掉等事实。
申请理由:申请人任**诉李**离婚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现申请人申请上述证人出庭,就原告与被告分居满两年以及被告擅自将婚后购买的房屋门锁换掉等事实,以及予以证明并依法出庭作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予以准许,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任**
年 月 日
附:1、证人: 李* ,男,汉族,身份证号: 14022519880107***8 ,住址: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平后里自建房**号 ,联系电话:
2、证人: 马** ,女,汉族,身份证号:1423331981072***** ,住址: 山西省交口县回龙乡后庄村 ,联系电话:
3、证人:任**,女,汉族,身份证号:14222819****** ,住址:山西省静乐县杜家村镇刁尔沟乡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