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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发布日期:2013-05-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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