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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支持伤残赔偿金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13-05-25    作者:王彦旭律师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支持伤残赔偿金有法可依
 
案情简介
      201111月初,受害人张某和朋友在西安市未央区某饭馆馆吃饭,被告人王某和同伴也在该饭馆吃饭,期间,张某朋友和王某朋友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厮打,随后被告王某与受害人张某参与帮忙。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工具刀将受害人张某捅伤后,逃离现场。张某受伤后在西安唐城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右侧胸部开放性刀刺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都出软组织损伤共住院治疗27天。经法医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20129月份,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受害人张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205400元。
      法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的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11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案件焦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伤残赔偿金是属于精神抚慰金还是物质损失,伤残赔偿金是否应该得到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该得到支持?法律依据有哪些?
案例分析
      本案不支持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本律师和本案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是列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却没有明确列出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且伤残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故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于法无据。
本律师认为伤残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抚慰金,其原因如下:
1、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伤残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受害人身体构成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后,受害人将来实际收入的减少而造成的物质损失。
2、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而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51日起施行。两个解释不一致时,以人身损害解释为准,因此对于伤残赔偿金依照上述规定,不属于精神抚慰金,应予支持,另外被抚养人生活费虽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列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当支持。
另外本律师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应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上述赔偿项目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且符合最大化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51日起施行。20045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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