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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XX,男,汉族,19XX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65号804房,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郭XX,男,汉族,19XX年5月24日,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五巷6号,身份证号码: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陆社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38786322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50000支付其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2113日,被告郭XX因生意周转不灵向原告程XX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致电催促且被告多次不接电话,被告均不愿出面解决问题,又不返还原告借款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50000及利息。
        此致
广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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