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X号商铺买卖
案情介绍:
2012年5月6日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X号商铺的所有人(香港籍)找到本律师所,称要把上述商铺在短期内卖掉。当天与律师所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指派本律师参与商铺的买卖,在广州公证处办理公证授权委托书。第二天本律师就在附近一间二手中介公司放盘。不到两周时间就有一女买家看中该商铺(51平方),并有诚意购买,最终365万成交,契约由各自承担。
案情分析:
并于当天签定定金合同,收取买方50万元定金。约定递件成功之日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两周后接到中介的电话通知,递件成功并到房管局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出具一份格式合同。合同其中一条约定:完税过户后买方再支付剩余房款。本律师认为本条款对我卖方当事人不利,为了达到顺利收到余款315万元,几经和对方协商,最终将本条款修改为:买方支付完余款315万元再完税过户。并于当天顺利收到买方的余款后再完税过户。
审判结果:
最终达到当事人在短期内卖掉商铺并顺利收齐全部房款的目的。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