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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哪些人犯罪不适用被告人认罪的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
张静律师
哪些人犯罪不适用被告人认罪的审理程序
?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
可能判处死刑的;
3.
外国人犯罪的;
4.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
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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