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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门卫诱奸俩幼女 花35元换来8年刑期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孙新律师
强奸了13岁幼女2次,10岁幼女2次,花了35元钱,同时猥亵6岁幼女,臧龙最后换来了8年刑期。2013年5月13日,广西武宣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臧龙7年2个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三年,合并执行8年。
2012年5月初,珍珍(化名)和娇娇(化名)到乡政府玩,臧龙看见后,将两人带至房间,先后对两人的阴部进行抚弄,后用手机进行拍摄;5月底,珍珍和娇娇再次到乡镇府玩,同样被臧龙带至房间,并被臧龙抚弄阴部,其后臧龙给了两人10元零花钱;2012年6月2日中午,珍珍和秀秀到乡镇府门卫室帮臧龙送报纸,大概1时许,臧龙叫珍珍和秀秀到其房间帮着煮菜,但进房间后,臧龙就把门口关上,先对珍珍进行奸淫,后对秀秀进行奸淫,结束后给了两人10元钱。同年6月9日,珍珍和秀秀再次到门卫处帮臧龙送报纸,12时许进到臧龙房间内,臧龙以同样的方式奸淫了珍珍和秀秀。
案发后,娇娇的奶奶看见娇娇买零食吃,就问其从何处得钱,娇娇说是珍珍给的,在奶奶的追问下,娇娇告知了其和珍珍的经历,奶奶将情况告知了娇娇的叔叔,其叔叔通过电话将娇娇的父亲从广东叫了回来,并于2012年6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臧龙被抓获归案。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臧龙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臧龙猥亵儿童,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臧龙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及猥亵儿童,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臧龙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臧龙能供述部分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对猥亵儿童罪有一定认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据此,武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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