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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90后”为争女友宾馆约架 一方持刀伤人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110网律师
两“90后”因交女友发生矛盾,竟然相约在宾馆解决问题,最终引发打架。在混战中,其中一男子用弹簧刀将另一男子捅成重伤。5月15日,荔浦县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覃卫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覃卫强与被害人罗明因女朋友之事发生矛盾,双方便约定在大发宾馆见面。23时许,被告人覃卫强与被害人罗明双方分别纠集了数人赶到大发宾馆,到大发宾馆后双方因为矛盾而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覃卫强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被害人罗明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明的人身伤害程度属重伤;右肺中叶破裂伤修补术后致残程度属十级残疾。
另查明,被告人覃卫强的亲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罗明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罗明的书面谅解,公诉机关建议该院对被告人覃卫强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卫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覃卫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覃卫强的亲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罗明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罗明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卫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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