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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3-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理论法学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司法改革;理论基础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在新的一轮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将司法改革的重心放在了重新配置司法权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这一重心转移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标本兼治的。

  但是,有许多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学者对这一重心转移本身虽然无异议,却对如何实现这一重心转移却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是抱残守缺、老调重弹,捡起那种老掉牙的“片面司法独立论”或者过度强调职业化的陈词滥调,这无疑是缺乏正确、科学的理论指导的缘故,需要这些人认真反思和反省。

  在重新配置司法权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改革过程中,有几个不容置疑的理论基础或者说理论前提是需要注意的:

  首先,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我们必须消除那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迂腐不堪的观点,——这种迂腐观点幻想着官吏们彼此制约和制裁,好像幻想着一个人可以用自己的右手砍掉自己的左手一样,迂腐可笑——我们必须也应当转向“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正确理念上来。我们这里所说的权利,主要是指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也就是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当然也包括司法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我这里所说的“权利制约权力”的宪政基础!

  其次,司法民主理论。所谓司法民主,就是指公民对任何公开审理的案件都有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供司法机关采纳的民主机制,这种司法民主理应以法制化、规范化的陪审团参审的方式加以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民主化不是否定司法职业化也不是否定司法独立,恰恰相反,司法民主化会有助于促进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

  第三,政治互信理论。在政治领域中,政治组织与公民之间必须、应当、也是可以达成互信的。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严重欠缺公信力的根本原因是司法机关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大众持有严重的、病态的甚至是病入膏肓的不信任态度。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各地法院戒备森严如临大敌的警卫现状中获得证实。

  所谓司法公信,其实就是要公众信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是,在这个世界上,信任从来都是互相的、对等的。不信任他人的人必然不被他人信任,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果司法机关将社会公众当做敌人加以防范和敌视,社会公众怎么可能信任司法机关?因此,“是非自有公论”,我国的司法机关必须首先相信民众能够主持公义,民众组建的陪审团也完全能够公平、合法的对待每一方当事人。

  第四、扁平化理论。目前的司法顽症,主要体现在司法行政化方面。我国的法院、检察院内部,都存在着巨大的“权力金字塔”,层层都有领导和长官意志,层层都会产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使得效率低下、腐败丛生。我们在改革中,必须采取对承办法官和案件的“扁平化”管理,“拍平金字塔”,减少甚至逐渐消灭“权力金字塔”中的层级权力结构,让法官只有一个“上司”——法律。

  第五、当事人合法利益至上理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使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这是天经地义,毫无疑问的。但是,有些官僚和法律学者,置这一改革目标于不顾,一味强调司法机关自身利益,导致以往的司法改革演变成一场又一场争权夺利的闹剧,偏离了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对这一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极大注意和重视。

  总之,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正确的行动。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如果我们不能坚持以正确的理论做指导,以科学的理论联系实际工作方法去修正司法改革的方向偏差,司法改革是无法获得成功的——自1998年以来直到今天,司法改革的坎坷曲折、失败和纠偏的发展进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作者简介】
梁剑兵,男,45岁,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内访问学者,辽宁师范大学法理学教研室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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