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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知执行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3-05-18    作者:杨亚娟律师
法制网北京5月17日讯 记者李娜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7日下发通知,公布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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