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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制止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三大方法
发布日期:2013-05-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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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救济应发挥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作用,加强债权法律保护,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等,加强对银行债权的保护。
  杜绝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方法如下:
  首先,要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其次,对借款人是否存在债务情况进行审查。一方面审查借款人对外担保情况及时揭示风险;另一方面审查借款人是否有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案件,掌握案件的走势发展,对可能给借款人造成风险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对于借款人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的消极影响。最后,还要对借款人企业的性质进行审查。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银行债权的保护。一是发挥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作用;二是加强债权法律保护;三是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特别是要补充完善破产企业重整的有关制度建设。应该说明债务上资不抵债的企业与实际上必须破产清算的企业仍有区别,一部分企业仍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得以整顿而再生,这也是部分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及有关程序仍注重整顿的原因,建立重整制度,制定“企业重整法”,拯救困境企业于危难之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第三,完善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首先,从立法上创造宽松的立法环境,并尽快完善中介机构,健全供求机制。同时,建立公正公开的资本市场信息反馈和上市企业财务状况批露制度,强化资本市场透明度,以吸引国内外众多投资者入市投资,不断扩大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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