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
“结婚登记瑕疵”,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年等缺陷。“婚姻登记瑕疵”的范围很广,包括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登记结婚、使用虚假户口或虚假姓名登记结婚、因疏忽婚姻姓名登记错误、隐瞒真实身份等欺诈结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结婚、结婚登记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等等。凡是无效婚姻(包括相对无效婚姻)之外的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都属于“婚姻登记瑕疵”。在实践中,这些有瑕疵的结婚登记会遭遇很多问题,比如持虚假身份证结婚登记的,一方想离婚法院如何处理?又比如,冒名者自己想结婚了,发现之前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根本不可能再登记结婚,又该如何处理?
结婚登记瑕疵问题情形比较复杂,其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一、一方伪造身份证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即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与真实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该如何处理?
我国法定无效婚姻包括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撤销婚姻就只有一种情形——因胁迫结婚。所以,如果对配偶身份有异议,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撤销婚姻或者认定婚姻无效。一方对配偶身份提出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是否成立的问题,这里还涉及到民政部门。这种情况,法院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他人代理进行结婚登记,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办婚礼,与结婚证上的偶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意愿。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亲自到场他人不能代理,但该规定是为确保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且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
三、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
现实生活中会有这种情况,某女准备与其男友登记结婚时,被婚姻登记机关告知,其已经于某年某年某日与某男登记结婚,某女自己根本就不知情,这时,她该怎么办?由于他们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结婚自由的基本原则。被冒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结婚证。
四、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对此,在我国审判中已有成功判例。如刘某(以下称刘妹)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某(以下称刘姐)的身份证与赵某登记结婚。2009年12月, 刘妹准备起诉离婚时,因涉及到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及其刘姐与赵某的婚姻,到底如何认定问题。经法院释明,刘妹将离婚之诉与婚姻关系确认之诉合并提起。其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刘姐与赵某的婚姻不成立,刘妹与与赵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并同时要求法院判决刘妹与赵某离婚,子女由刘妹抚养。
宜昌市点军区法院合并审理后,于2010年4月 判决认为:原告刘妹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姐的身份证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刘妹与赵某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刘姐与赵某没有结婚的合意,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刘妹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成立,刘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刘红玲与赵光武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赵光武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刘红 玲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一、刘妹与赵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刘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二、准予刘妹与赵某离婚。三、子女由刘妹监护。
五、因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婚姻姓名或其他身份信息登记错误,如何处理?
该情形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纠正,婚姻登记机关不同意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