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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发布日期:2013-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讲义: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本文中,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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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继承的开始

司考民法讲义之代位继承

司考民法讲义之转继承

司考民法讲义:继承与继承权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

2、例外一: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3、例外二: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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