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征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中国证监会今日(5日)发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规范内容、实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等予以规定。
  暂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依暂行办法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是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考虑到员工的实际需求及风险合理分散原则,规定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数额,不得高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薪酬总额的30%。同时,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
  暂行办法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必须是从二级市场购入。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个员工获授权益对应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员工在公司IPO前获得的股份、在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不合并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
  为防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及内幕交易,暂行办法对于资产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作出严格的规定。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同时要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避开公司股票价格的敏感期,全面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任何人利用员工持股计划从事内幕交易。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