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及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注:有的地方是要大1寸的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持下列证件和证明办理离婚手续:
(1)本人地户口簿(或非家业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签名须办于是时当工作人员面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