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不等于合同,需陪双倍工资
夏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和他签书面劳动合同。夏先生离职后,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给予经济补偿。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给付支付双倍工资3.2万元和经济补偿1.2万元。
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司辩称,2012年2月,夏先生向该咨询公司递交“入职申请”,当月25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夏先生发出录用通知,内容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并对夏先生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及假期等作了约定。次日,夏先生回邮件确认了公司的录用通知给予确认,并于3月1日起到公司报到。公司认为录用通知其实就是劳动合同,并得到被告确认;被告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夏先生认为,录用通知不符合合同基本形式,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且自己离开公司是原告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不被认可,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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