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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5-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见,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第二位的救济。同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惟有恢复原状不能时,采用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这里的折价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和司法解释关于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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