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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13-05-10    作者:110网律师
一、 申请

  一般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公证员上门办证时应对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员上门办理公证之事由在笔录中予以记录,并由遗嘱人确认;

  申请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 居民身份证,遗嘱人系本地居民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

  (二) 遗嘱处分的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二、 受理

  注意事项:

  1. 是否属于本公证处受理范围;

  2. 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遗嘱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遗嘱人所有;

  4. 遗嘱内容是否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5.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否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 告知

  可以采用格式告知方式告知公证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及承办的公证员。

  在告知内容中要特别注明遗嘱公证撤销及变更应当采取公证形式,非公证形式的遗嘱不能起到变更、撤销公证遗嘱效果。

  四、 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要点:

  1. 告知受理的公证员,询问是否要求公证员回避;

  2.遗嘱人的身份、身体状况,患过何种疾病,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如何;

  3. 遗嘱人的家庭情况,家庭成员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4. 遗嘱的内容及原因;

  5. 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6. 遗嘱人是否提供书面遗嘱或者遗嘱草稿,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7.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8. 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情况;

  9.共同遗嘱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10.对打印后遗嘱是否确认,是否真实充分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11. 打印遗嘱及遗嘱申请表的签名情况;

  12. 对告知内容的确认。

  注意事项: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立共同遗嘱的,应分别作询问笔录。

  见证人、翻译人员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它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翻译人员应当具有翻译资格。

  不能签名的遗嘱人,全部指纹都应当留存备查。

  五、 录音录像

  遗嘱人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的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注意事项:

  1.录音录像之前,应当让录音人员或摄像人员介绍室内概况并说明及摄像,重点要说明何时、何地、何室、何人;

  2.在录像期间,公证员不宜接待其它当事人,最好不要接听电话,录像中间不间断;

  3.录像过程中,应当引导遗嘱人自己对遗嘱内容进行陈述。

  六、 审批和出证

  符合《公证法》第三十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可以出具公证书。

  注意:

  1.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公证书应当由立遗嘱人本人领取。

  七、 参考意见

  应重点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与遗嘱内容之间的关系。

  在笔录中不宜直接确认立遗嘱人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坚持立共同遗嘱的,在遗嘱中不宜对遗嘱人撤销和修改遗嘱予以限制。

  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的不能在遗嘱中指定受益人,例如给付对象为遗嘱人亲属的抚恤金、安葬费。

  遗嘱处分的财产无法确定数额的,应当在遗嘱中明确表述使执行起来无疑义,比如“遗嘱人名下的全部存款”、“存于某某银行某某帐号的全部存款”、“某某财产中属于遗嘱人所有的份额”等。

  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切忌习惯性表述为“本遗嘱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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