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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从重情节,法院轻判三年七个月
发布日期:2013-05-09    作者:吴志成律师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2726日晚,被告人余清清在福州台江某宾馆内与女友(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后因纠纷,被告人将被害人脸部划伤。后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按照《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承办经过:被告人被刑拘后,其家属立刻委托了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福州二看会见了被告人,在开庭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本辩护人当庭指出1、从被害人的外貌、条相、身材来看,是完全看不出其实际年龄的,并且被害人是在夜场上班,有抽烟、喝酒的习惯,其行为举止也无法看出其实际年龄。2、被害人不止被告人一个男朋友,她与其他男朋友都讲其是16岁,那为什么单单跟被告人讲其还未满14周岁呢?被害人的陈述的可信度很低。并且在公安的一份笔录中,公安人中明确问到你是如何确认被告人是知道你的实际年龄呢,被害人回答道:我有将身份证、户口本交给他保管,他应该会去看。很明显这里只是猜测被告人会通过看身份证、户口本来确认被害人的年龄,仅仅是猜测。3、被害人的母亲作为证人出庭,经本律师的多次巧妙的询问后,其明确是讲到跟被害人是讲女儿才15岁,这又与笔录所陈述的14岁不符等7项法律辩护意见。最后台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保管过被害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并且在接收过程中,有打开来看过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判处被告人犯强奸罪成立,判处三年七个月。按照法律规定该起强奸案件是要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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