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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解除劳动合同——业务受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5-09    作者:肖艳平律师
基本案情
肖小姐于20085月入职广州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111月,公司以业务发展需要为由,决定将办公地点迁至佛山,并口头通知全体员工,愿意去佛山工作的,待遇不变,不愿意去的从第二日起不用再上班。肖小姐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和清算提成,公司予以拒绝,并于当日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佛山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2121日,A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业务转移声明,声称将其所有业务转入B公司,并公布了A B两公司的相关帐户。肖小姐于20123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结清提成,并依据AB两公司共同发布的声明(网页截图)要求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了声明的真实性,但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予以抗辩。因B公司与肖小姐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没有支付肖小姐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请求。肖小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声明的证据形式提出了疑问,认为该证据没有经公证,欲予以排除,但该证据在仲裁阶段已经A公司质证,真实性没有问题,经代理律师充分说明,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焦点
1、劳动关系确立的时间。由于肖小姐没有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A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具体时间,最终仲裁委和法院都采纳了劳动者的主张。
2、劳动合同是协商解除还是被违法解除。肖小姐主张劳动关系是被违法解除的,而A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在经告知劳动者后,应为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仲裁庭和法院最终采纳了用人单位的主张。但事实上,该认定是存在问题的。
3B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A公司与肖小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B公司无关。但应该看到,A公司不经法定程序,私自将公司资产转移至B公司,靠成AB两公司财产、人员严重混同,A公司只是一个法律上的空壳,完全不具备清偿能力,如果B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话,该种情形将被无限复制,劳动者的权益当荡然得不到保障。
律师意见
  在用人单位搬迁的情况下,特别是两个法人混同的情况下,劳动者需提供两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据,才能要求两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相关证据为电子证据的情况下,最好是公证保全证据,或者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以确保证据的效力。否则,劳动者维权将非常困难和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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