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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因嫉妒同学漂亮杀人的思考(转载)
发布日期:2013-05-09    作者:王怀臣律师
13岁女孩因嫉妒同学漂亮杀人成因   13岁少女因嫉妒同学长的漂亮将同学杀害一案,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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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称为刑事责任年龄。各国对此规定不一。印度刑法规定从七岁开始负刑事责任,西班牙等国刑法规定为九岁,日韩等国刑法规定为十四岁。
  中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法院判决书显示,遇害的周某13岁,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广西省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同住一条街,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不及周某漂亮,因而对周某心生嫉恨。类似的事情,在小女生甚至男生之间十分普遍。容貌、学习成绩、老师是否喜欢等,都可能引发同学间的嫉妒。只要人和人在一起,就有比较,有比较就有差别,差别容易引起嫉妒。
  嫉妒是人的本能,本能失控,嫉妒恶性膨胀,才导致了悲剧。人需要学习控制本能、管理本能。学校、班级,就是学习的场所,学校的教育活动应该让孩子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因为报道很简略,我们无从知道,两个孩子的学校在“育人”方面是怎么做的,我们只看到本能失控的结果。但我们知道,很多学校,在应试教育的压力下,已经没有多少精力来关心、关注学生的内心。社会——包括家长,包括学校的上级部门——向学校所要求的是升学率。平常人们问某一所学校“好不好”,是在问它的升学率高不高,而不是在问这所学校是否关心学生的内心世界。
  当然,教育不是万能的,但是,这不是放弃关注学生内心的理由。教育尽到责任,即使不能避免某些恶性事件的发生,但有可能减轻其恶性程度,减轻其后果。这样想,这样做,才是负责任的教育。但是,现在的教育似乎顾不上这些。升学率,是学校之间的竞争;升学,是学生个人之间的竞争。竞争,就是把别人当对手和敌人。“不要输在起跑线上”,就是教育孩子从起跑线开始就把他人当对手,孩子在起跑线上就无师自通地接受了“有他无我”的极端思维。在发生矛盾的时候,采取极端行为的结果,在外人看来很意外,很震惊,但是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件很自然、很符合逻辑的事情。资源分配的紧张,加剧了竞争的激烈程度。
  你比我漂亮,我就让你消失。在复旦投毒案和其他案件中,我们都能或多或少看到这种思维方式。在平常的生活中,这种思维方式也很普遍,只是表现形式不那么极端、刺激,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一旦引起关注,悲剧已经不可挽回。改变只讲竞争不讲合作的社会运作方式,是社会管理者、制度设计者以及教育者的责任。
  教育尽到责任,即使不能避免某些恶性事件的发生,但有可能减轻其恶性程度,减轻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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