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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之法治理论
发布日期:2013-05-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治的含义

1.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1)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总称。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3)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区别

第一,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②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第二,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1.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地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

2.法治一词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第三,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1.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涵义从字面看是中性的。历史上,法律长期被少数人用作镇压人民,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和腐朽政权的工具;法律和制度也曾经被德国纳粹政权作为种族暴行的工具。

2.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

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

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二.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事。

2.法治国的条件和标准主要有

(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2)良法的治理;

(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机关;

(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

(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1)制度条件

①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②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③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④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

①法律至上: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

②权利平等: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

③权力制约:所有的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④权利本位: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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