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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05-07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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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数量、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具有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
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手机上收发短信,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
2)两个号码收发短信,具有对应性。
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证据。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
2.手机短信内容已具备固定性。如进行公证,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
3.提起公诉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法院,或由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
20054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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