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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名死者”索赔奇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文/新华 正香 小满

  他惨死在飞驶而来的大客车下,却不知名姓。

  素不相识的湖南省衡阳市交警和法官为他主张权利,执行回赔偿款。

  交警和法官为交通事故中的“无名尸”主张权利,这样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在湖南乃至全国都是首例。

  9月10日,法学硕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贺清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的今天,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经办的此案,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的导向意义。

  深夜惊魂

  2005年9月28日晚,在湖南省衡阳市西外环路上,一辆由湖北省沙市开往广西省北海的双层大客车在夜色中疾驶。司机王祖松刚好接下同伴交给的方向盘不久,这次交班,使这个晚上成为他心中永远的痛楚。

  衡阳市西外环路,是绕城而过的环线公路,路况很好,又因为大都处于城郊接合部,平时行人也较少,大客车一路疾驶,眼看就要驶离西外环路时,意外出现了。

  9月28日0时30分,当客车行驶到衡阳市西外环雁峰区兴隆村路段时,一名男子在夜色中横过道路。当发现异常时,王祖松已无法避让,大客车的正前头将此行人重重撞倒在地,被撞行人因重伤当场死亡。

  就这样,一场重大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夜色深沉的西外环线。

  交警遇难题

  接到事故的报案后,衡阳市交警支队雁峰大队迅速派员赶往事故地点。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雁峰交警大队的干警随后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

  2005年10月11日该队因此下达了第7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王祖松驾驶大客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避让不及时,是造成此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同时也认为,无名男士横过道路时违反交通法规,也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综合上述原因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对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起的作用,认定此起事故责任,由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按理说责任认定了,这起事故就好办理了,但雁峰交警大队又遇到了一个难题,那就是在车祸中丧生的男子不知姓名,更不知是何方人士。

  为了寻找知情人,9月29日,即事故发生的第二天,雁峰交警大队就派人到当地的《衡阳晚报》刊登“认尸启事”公告。时间一天天过去了,却一直未见有任何消息,从无名尸身上物品也无法查找到证明死者身份的证据。2005年10月12日,见一直无人来认领,雁峰交警大队只得按照规定程序对无名尸进行处理。

  无名尸虽然处理了,但并不表明此案就可以了结了。

  按平时的办法,一旦找不到死者家属,警方只得等今后家属辨认和鉴定后,再作处理。但因为死者身份不明这一特殊情况,发生伤亡事故后往往很难找到他们的家人,从而导致他们的人身损害得不到赔偿……

  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雁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贺春阳说,但我们绝不能就此认为撞死无名氏,撞了就是白撞,他们的生命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当时肇事车被扣后,经他们调查,肇事车买了保险,但在扣车时却出现了难题。贺春阳称,法律规定交警扣车时间是有期限的,期限到了,交警就要放车。

  尝试代为索赔

  一边是车要放,一边是无名尸身份无法得到确认,雁峰交警大队如果按照同行的做法,可以将这个案子挂起来,等到确认死者身份后再处理。但这样一来,遗患无穷:一是如果确认死者身份后,再为其去追诉赔偿,将面临诸多未知的变数,有可能导致赔偿无处可追的局面;二是对于肇事方而言,事故一天未处理结案,他们总留个事在心头,也无法静心做事,造成肇事方的心理压力。那么能否从法律中找到相关的解决办法呢?

  雁峰交警大队的同志迅速将这一情况反馈给支队的法制科,两个部门共同寻找合法的解决渠道。他们在查阅相关法规时,找到了突破点。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两部门的办案人员认为有了这一规定,完全可以进行处理。

  2005年12月21日,雁峰区交警大队据此和其他规定作出了代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的决定书。他们认为,司机王祖松受雇于刘传雄,驾驶刘传雄所有的大客车肇事致人死亡,王祖松系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由雇主刘传雄承担赔偿责任,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大客车的法定所有人,应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该男子的身份无法确认,属未知名尸体,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法规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检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因此他们做出决定:当事人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和当事人刘传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共同先后向交警大队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急救中心尸体保管及运输费、殡仪馆骨灰保存费等共计:163911.8元的50%即:81955.9元,交警大队将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法院施援手

  雁峰区交警大队虽然作出了这份决定书,毕竟这是一种尝试,它似乎并未引起肇事方的足够重视。决定书明确说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于3个月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份决定书也于第二天,即2005年12月22日送达给肇事方,但执行一直未到位。

  在规定的期限到达之后,雁峰区交警大队没有放弃。在经得支队同意后,2006年3月27日,该队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

  对于法院而言,这也是一个新“课题”。

  蒸湘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覃志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们看到这一份申请执行书后,仔细查阅了这一案件,应该说,这是从未尝试过的案子。

  覃庭长迅即向主管院长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进行了汇报。

  令覃志平庭长很欣慰的是,他们都十分支持蒸湘区法院行政庭尝试经办此案。

  得到支持后,蒸湘区法院行政庭开始认真介入此案。

  2006年5月22日,该庭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听证。

  2006年5月30日,蒸湘区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

  法院认为,雁峰区交警大队作出的“代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应该依法强制执行。

  2006年7月,蒸湘区法院行政庭和衡阳市交警支队法制科、雁峰区交警大队的同志赶赴湖北与肇事方就案件的执行进行了协商。

  据覃志平庭长称:目前该案已经执行,一旦死者身份得以确定,执行款将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一个好范本

  贺清生说:蒸湘区法院经办的这一非诉讼行政执行案是一种好的司法审判实践,案子虽小,意义很大。首先,此案作为一种案例可以指导交通管理部门今后解决类似问题,减少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境;其次可以减少死者家属的诉累;同时对肇事方而言,也便于及时分清责任,得到及时处理,以免因为案件久拖不结,给他们带来影响。

  贺清生还说,在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的今天,这一案例有着较大的意义。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寒鸣说,《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从立法上充分考虑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如何保障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消除利益不确定状态,确定了制度保障,体现了立法人性化。

  该案开湖南省乃至全国代为收取交通事故赔偿费之先河,此举意义深远。

  截止发稿时,无名尸的身份还是没有确定,他的亲属也没有联系到。但雁峰交警大队的干警们觉得,他们做了一件人民警察应该做的事。

  摘自《检察风云》2006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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