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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讲义:继承概述
发布日期:2013-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继承的顺序(★★)

  1.根据《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①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②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③遗产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继承方式的含义。①遗赠扶养协议,指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义务,被继承人死后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协议。②遗嘱继承,指法定继承人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份额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③遗赠,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组织或者国家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的份额取得遗产的遗产分配方式。④法定继承,指在无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顺序与份额分配遗产的继承方式。

  (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的五种情形(★★)

  《继承法》第27条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见【例1】)。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例1】温某幼年丧失父母,中年丧偶,有三个子女甲、乙、丙。温某立下遗嘱,自己死后,甲继承900百万欧元。不料甲先于温某死亡,留下一子丁。现温某死亡。问:遗嘱处分的900万欧元应如何处理?①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②温某订立的遗嘱规定,甲遗嘱继承900万欧元,但甲先于温某死亡,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三)项,这900万欧元按照法定继承处理。③所以,这900万欧元由乙、丙、丁(代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各分得300万元。而不是由丁代位继承900万元。

  (三)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

  1.概括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继承法》第33条)。

  2.限制继承原则。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以其分配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出的部分,不承担清偿责任(《继承法》第33条)。

  3.为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原则。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清偿债务(《继承法意见》第61条)。

  4.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四)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62条,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先由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②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不能清偿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

  【真题研习】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08年四川·卷三·15题)

  A.20万元 B.40万元 C.49万元 D.50万元

  【答案】无正确答案(官方答案是C.若将应将C选项改为45万元,则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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