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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很多国家在法律上和学理上采用的一种基本的证据分类。称谓很多,有的称人证与物证;有的称证言与证物;有的称口头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的称有形证据与无形证据。
所谓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鉴定结论也应归属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言词证据的对称,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这类证据,或者以物体的外部特征、性质、位置等证明案情,或者以其记载的内容对查明案件具有意义。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等都是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和数据电文依我国学者的观点为一种特殊的实物证据。但是,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将其作为书证对待。
2、划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标准。
虽然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分类,但是在划分的标准问题上,国内外学者却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来源说”,即以证据的信息来源作为划分的标准。只要证据中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来源是人,就是言词证据或人证;只要证据中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来源是物,就是实物证据或物证。按照这种标准,记录证人陈述的录音带属于言词证据;而有关物证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则属于实物证据。
第二种观点是“形式说”,即以证据的形式作为划分的标准。只要证据的形式是言词,就是言词证据;只要证据的形式是实物,就是实物证据。按照这种标准,口头陈述的证言是言词证据,而记录证人证言的录音带或录象带就是实物证据。
第三种观点是“内容说”,即以证据的内容作为划分的标准。只要证据的内容是言词,就是言词证据;只要证据的内容是实物,就是实物证据。按照这种标准,记录作案人谈话内容的录音带也属于言词证据;而物证鉴定结论则应属于实物证据。
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标准应当是证据的实质内容和形式是否具有言词的性质。如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实质内容和形式是言词,就属于言词证据;如果证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和形式是实物,就是实物证据。例如,视听资料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实物,但是作为证据来说,它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如果录音带或录象带记录的内容本身就是案件事实,换言之,这些实物就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这些录音带和录象带就是实物证据,如绑架分子要求被绑架人家属交付赎金的电话录音;银行里记录抢劫犯命令银行职员交出现金或保险柜钥匙的录象。如果录音带或录象带记录的内容本身不是案件事实,而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则要看那个证据是言词还是实物。例如,记录证人证言的录音带或录象带就是言词证据;记录被告人口供的录音带或录象带也是言词证据;但是,如果录象带记录的是犯罪现场上的物体和痕迹,那么就属于实物证据了。
再以书面文字形式的证据为例,如果某书面材料记录的内容本身就是案件事实,如合同、遗嘱、病历等,那么该书面材料就属于书证,即实物证据。如果某书面材料记录的内容本身不是案件事实,而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言或口供,那么该书面材料就属于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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