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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1.      因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给受让人,受让人以支付土地使用金为代价而取得土地使用权。该种土地使用权是独立意义的物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它所包含的一定程度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以及基于物权的请求权。
 
l        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受让方)对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有开发利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因其取得地块的不同可以享有对土地的种类不同的利用权。出让土地的主要用途是:①居住用地;②工业用地;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⑤综合或者其他使用地。
 
l        出租权:
土地使用权在权利存续期间对土地有出租之权。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l        出让权: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内,有权将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新的受让人取得了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人不再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
 
l        抵押权:
土地使用人可以就其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土地使用抵押,就是债权人对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土地不转移占有,继续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使用收益,在债务不履行时,变卖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担保物),而就其价金优先受清偿。
 
l        请求权:
当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土地使用权人具有物上请求权,即:受到不法妨害时,有停止妨害请求权;有妨害的危险时,有妨害防止止请求权;造成损害时,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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