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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
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悉数追回骗取的资金;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海(水)上搜救机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交通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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