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是否“入户” 现场走访断案
日前,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一起“入户”盗窃案件中,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立法原意,依法对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5月26日凌晨,黎某到某化工厂家属院,透过住宅小区地下室窗户寻觅作案目标,从住户牛某家地下室窗户爬进地下室,将停放在地下室内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546元。
黎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认为黎某侵入到住户家中实施盗窃,属于“入户盗窃”,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经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和现场走访,化工厂家属院地下室属联排式地下室,与住户的单元住宅相隔离,其功能是储存物品,不是住户居住的生活场所。黎某潜入牛某地下室的盗窃行为,并非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入户盗窃”。
因黎某盗窃的数额没有达到河南省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对黎某作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向阳 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