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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设立程序及条件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设立或变更为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全国级的条件为: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必须是实物或者货币出资,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不得作为出资。】
  2、 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 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 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6、 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国务院批准。
  省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市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2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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