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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1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是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法律效力,所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设立协议产生在公司成立前,公司的设立阶段,经发起人达成一致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而公司章程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生效,公司章程效力则自公司设立开始直至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终止时为止。
2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公司章程是我同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可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即认为公司章程只是公司设立的程序性文件,没有引起投资者的足够认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约束的对象不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既包括对原始发起人股东有约束力,也对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约束力。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或发起人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须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对不是签约主体的第三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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