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担任法律顾问
(一)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二)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为法律顾问单λ参加谈判、草拟重大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
六、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其收费标准为?人?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七、办理符合风险代理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八、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可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减少幅度不应超过收费标准的50%。
九、本办法δ作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十、本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十一、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