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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
发布日期:2013-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法第20 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新法第20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变化:

1、删除反革命罪,增加恐怖活动案件;

2、删除外国人犯罪案件。

解读: 1、96 年刑诉法修改时,刑法尚未修改,反革命罪仍然存在,因此保留了反革命罪的表述,此次予以删除,根据国内犯罪情况的变化,增加恐怖活动犯罪。

2、外国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删除该类犯罪。民诉中曾规定中院管辖涉外案件,后因涉外案件增多,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考察方式:

外国人犯罪案件将不再是独立的判断级别管辖的标准,只有犯罪类型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才是判断是否由中院管辖的标准。如外国人约翰涉嫌侮辱罪,一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国人约翰如涉嫌强奸罪,由于可能判处死刑,则由中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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