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天津市地区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7日发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津高法(2013)75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2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18454元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7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 29626元
二、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每年) 20024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 13571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 8337元
五、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 61514元
六、职工平均工资(每年) 46464元
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每年) 65399元 八、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
1.农、林、牧、渔业 58297元
2.采掘业 77905元 3.制造业 59425元
4.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4122元 5.建筑业 52295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8392元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6927元8.批发和零售业 52207元
9.住宿和餐饮业 34436元
10.金融业 137725元11.房地产业 68535元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4313元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570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3485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5149元16.教育 78898元17.卫生和社会工作 84209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8182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05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