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3-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法院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程序保障机制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2010年,我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院采取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告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员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项,经过自荐公民所在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和村委会等组织推荐,依照任职条件,着重选拔了一批有法律学习经历以及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于2010年5月选任了30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名额不少于法官总数二分之一)。这30名人民陪审员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民陪审员职业结构广泛,其中,党政机关干部10人,科研、高校机构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10人,乡镇、社区等基础组织人员5人、企业职工3人,其他单位人员3 人,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我院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合理, 年龄在30岁以下8人,31-50岁的17人,50岁以上的5人。
截止2012年底,新选任的30名人民陪审员2年半时间共参与审理案件1239件。陪审员来自基层,熟知社情民意,与人民群众更具亲合力。陪审员参与审案,增加了涉诉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在个案裁判中能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的价值取向,减少了涉案上诉率和申诉率,实现了审判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对于落实审判公开,增大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增强审判工作的民主性,提升法院的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审判独立,加强司法监督等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缓解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推进法院审判工作,维护辖区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主要做法
1.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注重培训,夯实法律基础
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强度大的专门工作。针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驾驭庭审能力薄弱,适用法律的技术较低,及法官职业化修养不足等情况,我院加大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主要以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进行。通过培训逐步增强了陪审员的庭审能力和技巧,为陪审员能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打下了基础。
2.规范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
加强管理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保障,我们严格按照《决定》要求,通过完善机制,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一是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制定了《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政治处负责,对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程序、应遵守的纪律以及陪审员的出勤考核、补助发放、年终考核、培训,表彰、奖惩等均纳入院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评出优秀人民陪审员,充分调动了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强化履职保障机制建立了保障机制。为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我院着重做好三个保障:
(1)程序保障。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具体做法是:由各业务庭根据需要向院政治处提出申请,院政治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陪审员名单交各业务庭,各业务庭在接到名单后与陪审员联系,具体确定阅卷、开庭、合议等工作。案件审结后,各业务庭承办人再将人民陪审员出勤考核表交回院政治处,反馈相关信息,作为年终对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的依据。陪审员上岗后,对安排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法院为陪审员提供必要的阅卷时间,对安排参与审案的提前3天通知,便于陪审员了解案情,发挥作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鼓励人民陪审员发言,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2)经费保障。我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补贴暂行办法》,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区委、区政府每年给予人民陪审员一定的专项经费,对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院机关庭室每人每案补助50元,派驻法庭每人每案补助60元,用于陪审员交通补助、培训费、资料费、就餐等项目,有效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责任感,很好地保障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我院政治处负责落实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津贴统计工作,根据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数确定补助津贴,做到一季度一审核一发放,确保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经费保障落到实处。
(3)工作保障。我院为人民陪审员购置常用法律书籍,订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新法制报》等报刊,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组织部分陪审员外出参加考察、调研活动,这些举措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面发挥。
二、取得的成就和效果
1.提升了司法审判的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他们充分发挥自身在行业专长、社会阅历、熟悉社情民意等方面的作用,在一些具体专业性问题上发挥了独到的作用,有效地提升了司法审判的专业化。如来自教育系统的洪萍等陪审员,在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注重结合自身专业和工作阅历,寓教于审,善于在庭中、庭后做未成年人犯的思想工作,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2.增强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带着社会和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对司法民主的期望,从社会大众的视角来审视法官是否严格遵循办案程序,是否依法裁判案件,无形中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在客观上也对法院的司法审判形成一种监督,有利于法官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促进司法公正公开。
3.推动了司法程序的公开化。人民陪审员从选任到参与案件审理都受到社会的关注。审判过程不存在暗箱操作,不存在为了个人利益而枉法裁判的现象,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判,亲历司法程序的公开、公正,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
4.促进了司法影响的大众化。人民陪审员参与每一个案件审理,都是一次法律的熏陶,也是一次对外法制宣传教育的课堂。许多来自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人民陪审员,在对自己单位和周围群众谈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感受和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评价时,实质上是法治意识潜移默化地向社会渗透的过程。司法的社会影响力也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在不断扩大。
三、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常与本职工作冲突,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不平衡。由于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身的本职工作,有的甚至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和领导,本职工作较为繁忙,而案件的审理有特定的周期要求和程序要求,使得人民陪审员很难保证参与陪审的时间,往往一个案件要联系几个人民陪审员后才能确定。这样也导致人民陪审员之间参与陪审案件数量的不均衡。且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当初推荐时也并未意识到陪审员的工作性质及其神圣性、特殊性,导致其产生本职工作是主业、陪审工作是副业的想法,难以做到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两者兼顾。有的陪审员认为,这是份外之事,故总是被动地参加审判案件,还有个别陪审员认为参加审判案件的待遇低,补助费用少,不如干其他工作的收入多,干脆不出庭,以致出现两个不平衡。(1)庭室方面:有的庭室使用人民陪审员次数较多,有的使用较少,甚至还存在没有使用过人民陪审员的庭室;(2)陪审员参审方面:在30名人民陪审员当中,有的参与的多,有的参与的少,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率存在较大的不均衡性。
2. 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机制无法推行。由于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数量有限,随机抽取实际上没有多大选择空间,也难以达到应有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参与案件陪审大多取决于法官的意愿,存在着较大的或然性和随意性。
3. 人民陪审员选任时积极参与,陪审时消极对待,工作出现虎头蛇尾,不能做到善始善终。换届时,自荐和单位推荐的积极性普遍高涨,任命初期也能积极参加培训和案件陪审,久而久之,思想上慢慢出现松懈、麻痹,态度急转而下,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则不能正确对待陪审工作,认为是份外之事,可有可无,能推则推。
4.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人民陪审员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难免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定”的现象发生。而且大部分陪审员参加陪审时并没有提前阅卷,对案情掌握不全面,庭审时难以介入,合议庭评议时不能准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四、改进建议
1.建立完善合理选任机制。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而且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如可以选一些村委会主任、村支书等,他们了解当地村风民俗和群众。在选举人民陪审员时,群众推荐、单位推荐、人大考案、选任竞争应该作为选任必须程序。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不宜过长,要杜绝让一小部分陪审员长期或经常参加陪审,而其他大部分陪审员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参加陪审的现象,这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广泛群众性和独立性都没有益处。
2.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免、案件审理、培训、考核表彰等内容,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要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应建立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确定专人抓人民陪审员工作,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日常管理和培训等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的个人档案,记录人民陪审员的履历、申请或推荐、任命、参加审判活动及奖惩等相关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使人民陪审员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负有的职责,增强责任心。在对人民陪审员的使用上,要按照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工作情况,合理安排陪审工作时间,不能完全按《决定》来随机抽取,应当把随机抽取与人民陪审员个人志愿相结合,让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爱好、职业特点选择哪一类案件,根据人民陪审员自己工作情况确定时间有效参与陪审工作,同时要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不同职业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如涉及医疗纠纷案件,可从懂医的人民陪审员抽取;婚姻家庭、妇女维权案件,从女性人民陪审员中抽取等,这样才有利于诉讼效率。
3.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要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岗位培训,要纳入法院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把鼓励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提高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适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重点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要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知识现状,将任前培训、日常培训、个案培训相结合。培训方式应以观摩、点评为主要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4.建立完善程序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正确引导,法官应向人民陪审员说明证据采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示明证据事实和法律争议的焦点,并对选择的利害关系、后果作客观说明,对人民陪审员既要释明法律,又不能对陪审员进行暗示或诱导,不能侵犯陪审员的独立判断,不能强制陪审员听从法官的意见。人民陪审员参与开庭、调查、调解,并根据内心确认的证据、事实发表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对案件的裁判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下,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一名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启动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程序。
5.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度,应当列入人大的监督检查范围,人大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议,定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报告;要明确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加大对陪审员合理有序的监督,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目标考评制,实行一案一评。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应以事前监督为主,以事后监督为辅。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如果出现违规行为,经人民法院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建议取消其选任陪审员资格;严重违背职责的,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6.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经费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予以补助”。立法最好明确将陪审工作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范围,拨给法院专款专用,解决法院经费不足的问题,保证陪审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作者简介】
危晓美,单位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