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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判几年?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赵 强律师
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骂、追拦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二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上海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轻伤的;
(2)多次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多人的;
(3)聚众、持械殴打他人的;
(4)殴打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7)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
(2)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多人的;
(3)聚众、持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4)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的、自杀的;
(7)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致人轻微伤的;
(2)多次或者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财物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6)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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