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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恢复劳动关系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110网律师
对于劳动者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恢复劳动关系的纠纷是否应当受理? 劳动者因工伤鉴定等需要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对于该类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存有一定争议。2008年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明确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我们认为对劳动者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恢复劳动关系的纠纷,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在这类纠纷的处理中,应结合上海高院下发的《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适时、全面、准确地向劳动者做好释明工作。在用人单位不承认或拒绝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时,法官可询问劳动者是否愿意变更诉请,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劳动者坚持不变更的,法官应向其说明存在恢复劳动关系无法强制执行的风险,并询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是否愿意变更或者增加诉请,如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资报酬等;若劳动者仍坚持原诉请的,经告知风险并笔录后,根据案情可判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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