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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3-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在历年司法考试中,商法都是丢分比较多的部分,小编在此为各位考生收集整理了商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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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具有兼容性。(兼采自由主义和强制主义)体现在两个方面:

(1)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2、商法具有技术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商法规范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

(2)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3、商法具有营利性。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收益。

4、商法具有国际性。商事关系本身具有一定国际性,许多商业活动都跨越国籍,各国经济日愈紧密联系,并趋向世界经济体系的形成。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所要采用的类型,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1. 公示主义:是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可以了解。

2.强制主义,又称干涉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这一原则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公法性手段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

(2)日益偏重于使用强制性规范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

(3)在传统私法责任之外,形成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

3.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对此,德国、法国学者称为“外观法理”,英美法中称为“禁反言”(Estoppel)。外观表示与真实意思可能不一致,依据外观主义,交易行为完成后,出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目的,原则上不得撤销。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各国商法均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1)普遍连带责任。 (2)广泛无过错责任。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商法中的集中体现就是商事契约自由,包括是否缔约自由、内容自由、解约自由、方式自由等等方面。

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包括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

所谓交易方式定型化,是指商事法律中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从而使商事交易的方式定型化。

所谓交易客体的定型化,是指商事法律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对于有形商品,商法分门别类的规定了统一的规格或要求其使用特定的标志,使其商品化,确保交易可以迅速进行。对于无形的交易客体,商法则通过使其证券化的方式,通过证券的流通实现无形商品的交易,从而大大简化了交易的程序。

3.短期时效主义

所谓短期时效主义,是指商法对各类商事请求权规定的时效期间较一般民事请求权为短,从而可以推动商事交易纠纷的迅速解决,促进了交易的迅捷。

(四)实现交易公平原则

1.平等交易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情事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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