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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与经济
发布日期:2013-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经济复习一节中,考生应当注意如下知识点: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一般掌握}

  (一)什么是经济

  经济是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总和。

  (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国家司法考试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无关。

  (三)法对经济的作用

  1.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2.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

  (2)规范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

  二、法与科学技术{重点掌握}

  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大致可以从下列两个方面来解释:

  (一)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1.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

  (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国家司法考试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国家司法考试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国家司法考试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

  (2)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司法考试部门;

  (3)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展开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

  2.科技进一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国家司法考试适用和国家司法考试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3.科技进步对国家司法考试思想的影响:

  (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国家司法考试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

  (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国家司法考试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国家司法考试思想、法学理论;

  (3)科技进步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以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4)科技进步对国家司法考试方法论的影响。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1.运用国家司法考试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2.国家司法考试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司法考试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

  (1)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提高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种种社会公害。因此,必须有相应的国家司法考试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国家司法考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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