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应追缴赃款属于个人债务
李女士(以下简称女方)与王先生(以下简称男方)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2011年6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称男方于2006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直关押在服刑场所,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名下的房产及车辆。
男方辩称,其同意离婚,但房屋如果归女方,要求女方给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且在其被关押前,家里有5万元现金,要求依法分割。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都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男方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尚有3万元赃款待追缴。此外,双方婚后购买了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经确认价值为人民币 元。另女方名下车一辆,经确认价值为1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本案双方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女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准许。系争房屋考虑到男方长期被关押的事实,应当判归女方所有为宜,女方应当支付男方一半的房屋折价款。关于男方尚未被追缴的赃款,因男方未及时缴纳,导致系争房屋被查封,该查封系男方的犯罪行为引起,故退赔赃款的责任应当由男方承担,对于未追缴的赃款部分可由男方应得的房屋折价款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