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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3-04-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 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 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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