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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外出务工夫妻聚少离多女子诉离
发布日期:2013-04-22    作者:盛春龙律师
    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中,两人之间的恩恩怨怨能够自生自灭,一般的矛盾都能给以化解,可当一方出外长期打工后,随着社会交往的频繁和个人眼光的开阔,一方就会对另一方逐渐心生不满,甚至发展到诉讼离婚。4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不准原告毛爱玲与被告赵建离婚。     原告毛爱玲,女,生于1978年8月。被告赵建,男,生于1973年10月。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1月,在南召县乔端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毛爱玲到被告赵建家生活,2000年10月,生育儿子赵男。婚后两人曾为家务琐事生气,但无大的矛盾。近年来,原告毛爱玲常外出务工,聚少离多。现原告以二人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婚后被告赵建不务正业,经常酗酒闹事,为此二人经常生气打架。自2012年2月,二人开始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与被告赵建离婚;未成年儿子赵男随原告毛爱玲生活,要求被告赵建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与原告毛爱玲婚后感情好,家庭和睦,为孩子、家庭着想,不同意离婚。并提交了两家邻居的证言,均证明了原被告二人婚后家庭和睦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了解,有感情基础,结婚时间长,并育有子女,感情尚可。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来源于: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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