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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13-04-22    作者:110网律师
丈夫婚前买房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金山林和沈春于200819日登记结婚,婚前丈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婚房供双方结婚时使用。首付款50万元是由男方金山林自行支付,其余贷款在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双方没有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2012年底两人因感情不和欲协议离婚。因房屋价格上张了80多万元,妻子沈春认为房屋贷款是由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房屋也是为结婚的目的购置的,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丈夫金山林却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首付款也是自己付的,应当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协商不成,金春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该处房屋。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因在婚前由男方金山林支付首付款所购买,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房屋归男方金山林所有,剩余贷款属于金山林个人债务。婚后偿还贷款不论是由男方金山林用工资偿还,还是用双方工资偿还,但性质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其中有一半是女方沈春的,因此,男方金山林补偿女方沈春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
   
北京婚姻家庭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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