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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维权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3-04-21    作者:110网律师
专利侵权案件维权的程序
 
一初审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受理。
  1、符合管辖范围。
 (1)被请求人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本专利管理机关辖区内。
  2、有明确的请求人、被请求人。包括:
    要明确两者的身份、地址、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如: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调解赔偿金额等。
  4、有必要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
  5、在诉讼期内。即诉讼失效期为2年。(侵权行为必须是2年以内。从得知或应当得知被侵权之日算起。)。
 (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日的时间可能超过两年。可从授权日算起。
 (2)授权公告后不能超过两年。
6、在请求之前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7、请求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
 (1)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
 (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对不符合请求条件的,主办人应当场告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请求应及时受理。
 
             二受理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调处专利侵权纠纷的,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口头请求无效。受理时请求人应提交的文件如下。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要逐项填写清楚,特别是请求人、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及法人代表)、地址、联系电话一定要填写清楚。写清请求处理的事项和理由,附件要一一列清。请求人要签名盖章。
  2、专利证书复印件。我局应查看原件,也可上网查询核实。
  3、专利文件。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后的权力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及其附图(要上网查询核实)。
  4、法律状态文件。
  (1)上一次的年费缴费收据复印件。上溯时间不能超过13个月,一般超过12个月就是未按时缴纳年费,超过13个月可视为自动放弃专利权。
  (2)主办人可上网查询其法律状态,看是否处于法律保护状态,有疑点的要其出具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
  (3)至少是所诉侵权期间是有效的。
  5、充足的侵权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能够证明侵权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1)对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可不需提供侵权证据,只需提供侵权事实的情况说明及辅助证据即可。(因为请求人难以收集到方法发明的证据。
   6、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请求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法律证明文件。(非法人组织证明)
  7、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期限和权限。
  8、出具收据。上述文件,上交份数为2份,受理人员将请求人提交的材料组卷,并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清单,注明所收到的请求书和证据的名称、数量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由受理人员签名或盖章,一式2份,卷内保留。之后受理人员将案宗报给领导。
 
             三立案
 
经部门领导指定主办人。
  经审查,请求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名称和印章相符,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说明被请求人有侵权嫌疑的,主办人初步决定立案,并做以下工作:
1、报批。主办人填写《专利纠纷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如实填写案情摘要,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意见,报请主管领导并在签收请求人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
  2、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后,填写《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在7日内邮寄或送达给请求人。
  3、主办人员将案件登记在专利纠纷案件登记簿上并按序编号,立案日以主管领导签批日为准。
  4、收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人应当做出驳回请求的决定,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7日内邮寄或送达当事人。(以下凡是邮寄的,邮寄单保存在卷内;送达的送达回执保存在卷内)。
5、填写《答辩通知书》。要求被请求人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不答辩或不按期答辩(逾期拒收)不影响我局的审理。
6、索要新颖性检索报告。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检索报告(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过实质性审查,有可能不具备新颖性,)
7、索要新产品检索报告。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必须索要请求人出具的有效的新产品检索报告。(行业协会、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
8、通知被请求人举证。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必须以文字形式通知被请求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并邮寄或送达给被请求人。
 
            四送达
 
必须由2名以上专利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文书副本。将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等副本送达给被请求人(必须索要送达回执)。
2、《答辩通知书》。将《答辩通知书》送达给被请求人(必须索要回执)。
3、《责任举证通知》。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应送达我局制定的责任举证的文件通知(必须索要送达回执)
4、《索要检索报告通知》。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我局以文件形式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检索报告(此条也可在提出请求时向请求人提出)。
上述需要送达的文书,可一并整理好之后一起送达。
5、转交被请求人答辩书:在收到被请求人答辩书之日起7日内,将被请求人答辩书副本送达或邮寄给请求人。
送达形式:派人送达、邮寄送达。
           
           五初步审理
 
  1、熟悉案件资料。主审人员要详细审查案件资料,以便于口头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起关键作用的疑点提出质疑(一般疑点不质疑,由参审的对方质疑)。复杂案件,参与审理的合议组人员应该一起查看资料并共同研究商议。
  2、约见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交换意见。
  3、根据情况,应当事人要求,可进行口头审理前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4、确定口头审理时间。初步审理工作完成之后应及时确定口头审理时间。
1)请求人、被请求人准备时间:10天,
2)信件邮寄时间:15天,故至少须25天。
5、下达通知。确定审理时间后,将《口头审理通知》分别填好,需要证人参加的要注明,连同《口头审理回执》至少要提前25天邮寄、送达给请求人和被请求人。
        
           六 口头审理
 
  1、组成合议组。合议组必须由3名以上具有专利执法资格的单数人员组成,确定合议组长、主审员、审查员和书记员,方可进行审理。
2、不参加审理或中途退场的处理。
 (1)请求人不参加审理或中途退场的,按撤回请求处理。
 (2)被请求人不参加审理或中途退场的,按缺席审理处理。
  3、验证双方人员。
 (1)参加审理的人员应该是专利权人、法人和利害关系人,一般每方不超过3人。要按照《口头审理回执》所填人员逐一介绍并验证核实其身份。
 (2)委托代理人的应该有授权委托书。
  4、介绍合议组组成人员情况:姓名、职务、及在本合议组中担任的职务。
  5、询问是否要求回避。宣布审理人员名单,询问双方是否要求审理人员、书记员回避,理由充分的应该满足对方的要求。
 6、宣布案由和庭审纪律。审理人要简要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义务、权力和庭审纪律,说明中途退场的处理意见,要求双方用语要文明,不得大声吵闹,辩论中要依据法律条文和证据说明等。
7、双方当事人简要陈述。按照请求人、被请求人顺序发言。
8、双方举证。按照请求人、被请求人顺序举证。
如有证人,审理人员告知证人的权力和义务,证人作证,证人未到的由审理人宣读证人证言。
9、质证。当事双方对提交的证据互相质证并表态是否认可。
10、认定证据。
 (1)合议组对案件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经互相质证并表态后进行认定。
 (2)进行调查取证所取得的证据应当在审理时经双方当事人核实后认定。
11、宣读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
12、发问证人。经审理人员许可,当事人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13、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的,可否,由合议组决定。
14、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15、辩论。按照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请求人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的顺序开始,然后是互相辩论。
  16、暂时休庭。时间约十分钟至二十分钟。合议组合议,做出初步决策意见。
17、征求意见。合议组组长按照请求人、被请求人、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意见。
  18、按照请求人、被请求人、第三人的顺序做最后的意见陈述。
19、审理结束。如双方同意调解,审理小组可以进行调节。如调解不成,案件侵权与否比较清楚我局应当根据审理情况及时做出决定。
  20、审理记录和签字盖章。每次审理笔录要尽量完整,开始部分要写明事由、时间、地点;请求人、被请求人、证人等全部人员身份和姓名;同时还要写明审理人员、书记员姓名。审理结束,对审理笔录编页码,交由参审各方验证无误后请求人或被请求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审理笔录后签字,盖好骑缝章,连同案卷一起保存。
  21、合议组评议案件:在每次审理结束后,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内容要由书记员做好记录,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最后写明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写明分歧意见。然后写明日期,由合议组成员签字。
  22、口头传达合议组意见:一般情况下,经过审理人员合议后,当场做出初步决定,并给予请求人、被请求人710天时间考虑,如没有新的理由和证据,然后做文字决定并下达。如因证据不充分,难以做出决定的,让双方补充证明,做出再次审理的口头决定。
23、中止审理。
 (1)在答辩期间,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向我局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并提交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查看原件)。如符合中止审理条件,我局应当中止审理。
 (2)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7日内给双方下达中止审理通知书。
  24、恢复审理。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该专利有效的决定后,请求人申请恢复审理的,我局应恢复审理,并下达恢复审理通知书,恢复审理。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该专利无效的决定后,该案件结案。
      
            七 结案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之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局级管理专利纠纷工作的领导批准。结案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和解协议书。在调处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的,要制定专利纠纷和解协议书。
 (1)写清和解的内容,有赔偿的要写明赔偿金额,
 (2)由双方签字盖章,一式三份,我局一份,双方各一份。
 (3)有赔偿金额的预定好交款时间,经由我局审理人员在场交付,并在和解写以书上签字盖章。
2、下达处理决定。经调处,双方不能和解的,合议组要做出决定。决定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固定格式。
 (1)第一页开头写明某某知识产权局关于‘XXXXXXX’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的字样;
 (2)编写某专处决字[XXXX]X。决定的内容应包括:
  A--当事人叙述的事实和理由;
    B--审理的简要过程;
    C--审理小组的意见和法律依据。
  D--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写明属于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侵权的字样;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写明不属于侵权行为,驳回请求人的请求的字样。
  E--告知双方的权力;写明如对上述决定不服,请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字样。
  F--签名盖章。最后应由案件承办人署名,加盖公章。
  3、同意撤诉决定通知书。请求人由于某种理由请求撤诉,专利管理机关应准予撤诉,并制作撤诉决定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说明撤诉决定的原因,并在7日内送达或邮寄给双方当事人。
4、送达决定。处理决定应在7日内送达或邮寄给双方当事人。
 (1)直接送达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
 (2)通过邮局挂号寄出或特快专递送达的,要把邮寄存根一同保留在案卷中。
 (3)如当事人拒收,可送达到当事人家里、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并由2名以上非利害关系人予以证明);
 (4)当事人是企事业单位的,也可将处理决定或撤销决定张贴在单位明显地方,并拍照保留证据。
 (5)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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