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错误影响案件结果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0年12月1日起在某单位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2011年12月1日之后,王某一直在单位工作,单位再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5月17日王某休病假至2012年7月13日,在2012年6月19日王某休病假期间单位无故辞退王某。王某向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班费,未及时领取失业金的赔偿等共八项仲裁请求。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作出裁决书,裁决单位支付王某拖欠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2千伍佰元左右,驳回了王某的大部分仲裁请求,王某不服此裁决,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一审中我作为本案王某的代理人。
案情分析:
王某在仲裁中之所以大部分仲裁请求被驳回,主要是因为王某不懂法律,仲裁请求没有书写正确。王某本来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索要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显然不会得到支持。由于王某2011年12月1日之后一直在单位工作,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可以要求2011年12月1日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所以仲裁请求书写错误,肯定不会得到支持的。即使对未签订劳动二倍工资裁决不服,也不能起诉到法院,只能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关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问题,仲裁都没有支持。单位辞退王某的理由是王某无故旷工数天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仔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的证据后,我发现有一份离退单很重要,但是仲裁时王某并未提交法庭,因为她不知道该证据能够证明什么。离退单上很明显的写明了单位撤柜的时间,而这正好跟单位给王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时间相吻合。单位是在为撤柜节省工资成本寻找的一个借口,所谓的旷工其实是王某在休病假期间,所以我们想到了跟单位法人录音证明王某履行了请假手续,并非无故旷工。
判决结果:
市北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单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