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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规范
发布日期:2013-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规范。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宪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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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作用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规范的特征

1.根本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2.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3.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的表现。

4.纲领性

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5.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例题·单选题】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05-1-13)

A.根本性

B.原则性

C.无制裁性

D.相对稳定性

【答案】C

【解析】选项C不成立,宪法规范的特征包括:根本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纲领性和最高权威性。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的法的属性。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这两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依据,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有下列三种形式:

(1)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

(2)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

(3)宪法中的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

4.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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