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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承担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110网律师
       4月15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透露,该校一名医科在读研究生近日因身体不适入院,病情严重。警方在该生寝室饮水机内检出毒物成分,初步认定其同寝室同学为嫌疑人。不幸的是黄某现已经不治身亡,同寝室的林某已经被警方带走调查,有可能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调查后事实清楚,是由林某所为,那么林某涉嫌投毒罪或故意杀人罪。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特征如下:
1、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毒物,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
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二) 投毒罪的认定和处罚
1、 投毒罪的认定
    投毒罪与以投毒的方法实施的
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针对特定的个人投毒,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投毒行为虽然针对特定的个人,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为杀害被害人而将毒物投放于被
2、 投毒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典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林某在本案中,林某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投毒罪,造成黄某死亡,有可能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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