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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开的鞋带”导致校园意外事件 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双方学生平均分担损失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110网律师
 因松开的鞋带被同学踩住,徐波在体育锻炼课上摔倒受伤。为解决赔偿纠纷,徐波父亲将对方家长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7万余元。长宁区法院审理后确认,徐波受伤是意外事件,遂适用公平原则判决由徐波、对方同学和学校共同分担10.63万元直接损失。【案件回放】    徐波是实验小学5年级学生。2011年1月7日上午的一节课体育锻炼课上,徐波与马灏明等同学一起进行手球练习。11时许,负责守门的马灏明将球击出后去捡球时,正在球门边上的徐波也去捡球。此时,马灏明无意间踩住了徐波松开的鞋带,徐波因此摔倒导致右臂受伤。意外发生后,体育老师上前察看并制止周围同学想拉起徐波的举动。徐波随即被送到学校医务室,经检查,初步判断徐波的右臂可能骨折。老师马上与徐波父亲联系,得知徐波父亲正在外地出差,学校立即安排人员将徐波送到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为右肘关节多发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徐波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4月,为解决赔偿纠纷,徐波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徐父认为,儿子受伤,除了对方同学有责任外,学校未采取防护措施并且事发后没有及时救治也有责任,因此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7万余元。马灏明家长及实验小学都不同意徐波父亲提出的诉讼请求。马灏明家长认为,事发时马灏明在正常进行手球运动,是徐波自己的鞋带松了,才导致两人一起拣球时马灏明踩到徐波的鞋带,在此过程中马灏明没有过错。学校则认为,运动前体育老师进行了安全教育,运动中体育老师在现场巡视,学校尽到了合理限度的教育管理义务。事发后学校进行了积极的救治,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徐波受伤是意外事件,同时确定徐波受伤导致的直接损失为10.63万元,遂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由原、被告三方共同分担这次事故的损失,其中马灏明及其家长负担33%,学校负担34%。【以案说法】    法庭调查表明,徐波与马灏明在进行手球运动时都没有不当行为;徐波的鞋带松开,马灏明无意踩到徐波松开的鞋带,徐波因此摔倒受伤,对此两人都无法预见,徐波受伤属于意外事件。法庭同时查明,事发时体育老师在现场巡视,没有离开工作岗位;事发后校方及时通知家长,并及时将徐波送到医院,校方对徐波的受伤及救治也没有过错。因此,本案符合适用公平原则的基本条件。根据公平原则,各方分担的损失仅限于原告因伤所致的直接损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直接损失,依法难以支持。同时,其他各项损失也均应根据鉴定结论及本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法辞典】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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