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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要被强制医疗
发布日期:2013-04-16    作者:张静律师
强制医疗的对象只能是武疯子,不包括文疯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这条规定了强制医疗的对象:
1.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行为。
2.本应判刑,因有精神病不能判刑。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4.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一定都关押,只是“可以”强制医疗。
5.没有暴力行为的“执拗型精神病者”不属于强制医疗范围。彻底防范了政府借强制医疗关押不同意见者,把精神病院变成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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